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利金药业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30 02:32 信息来源: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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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天行审一撤〔2026〕10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利金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利利

举报人陈学鑫向我局举报你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冒用陈学鑫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10.22-2032.10.22”的身份信息,申请登记济南利金药业有限公司,将陈学鑫登记为你公司股东、监事等。陈学鑫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身份证件已于2013年补办新身份证件。2023年2月7日,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将你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我局认为举报人举报属实,你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在天桥区政府网上公告《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济南利金药业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162号),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8月3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16年8月30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30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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