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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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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五种情形:
(1)在2009年底前已经建设(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现状地类应为建设用地),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也应为建设用地。
(2)项目用地中城镇低效用地上盖建筑物(具体指:在地面上建设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堆场、硬化路面、绿地、户外体育设施、可移动的临时建筑物等)基底面积占再开发范围总面积的比重在30%以上。
(3)开发前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设有抵押权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等。
(4)城镇低效用地面积不小于3亩。
(5)对闲置土地、涉嫌闲置的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