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天桥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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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首页下方进入“开办/注销一窗通”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可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或窗口登记。以下为窗口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即可,窗口免费提供复印)。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窗口提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即可,窗口免费提供复印)。
2、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五、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变更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即可,窗口免费提供复印)。
2、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登记(个人经营的仅指经营者姓名变更,不得变更为其他经营者; 家庭经营的仅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即可,窗口免费提供复印)。
2、营业执照正副本。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七、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八、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即可,窗口免费提供复印)。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遗失公示,申请补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九、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即可,窗口免费提供复印)。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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