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天桥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服务手册》的政策及相关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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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鲁卫指导发〔2016〕1 号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登记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时限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三)登记受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四)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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