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官扎营街道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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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1.执法事项(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应急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按照授权法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 一审: 叶雪
- 二审: 李亚男
- 三审: 任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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