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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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关于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二)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执法事项:关于违反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四)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五)执法事项:关于违反消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六)执法事项:关于违反招标投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七)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八)执法事项:关于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经纪销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执法事项:关于违反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十)执法事项:关于违反供水排水中水、燃气、供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
(十一)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市政设施(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二)执法事项:关于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三)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城市生活、建筑、餐厨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四)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文明行为)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五)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十六)执法事项:关于违反餐饮油烟污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十七)执法事项:关于违反施工扬尘污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十八)执法事项:关于违反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九)执法事项:关于违反名泉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行政强制
(一)加处罚款行政强制事项
1.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7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事项
1.行政强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7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三)查封施工现场行政强制事项
1.行政强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6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四)将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事项
1.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6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代履行行政强制事项
1.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各执法中队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法制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许平、马慧、刘猛猛、单玉秀、马冬、王纪)
决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立卿、陈勇、武波、张玉丽、黄学贤、张立超、张希夏、张敏、张京川)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一审: 赵夯
- 二审: 许平
- 三审: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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