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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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公示目录
第一部分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天桥区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三)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六)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七)负责推进全区城乡环卫一体化,贯彻落实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指导监督各街道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相关工作;
(八)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行使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绿化、房屋管理、建筑管理、城市规划、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城市环境保护(仅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仅限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9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组织全区重大或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和特定案件的查处以及跨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街道及开发区派驻执法中队的业务指导和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相关的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十二)负责统一规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三)负责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推进正规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十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区城管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区政府批准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为:
(一)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在行政辖区内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及时向局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二)参加局机关组织的重大和跨区域的行政执法行动和应急任务;
(三)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526项;
(三)行政强制4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检查2项;
(六)行政裁决0项;
(七)行政给付0项;
(八)行政确认0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项。
(以天桥区权责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1.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2.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应诉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案源登记数量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吊销许可证件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数量 | 罚没金额 (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的数量 | ||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 371 | 371 | 324 | 0 | 304 | 0 | 0 | 0 | 0 | 0 | 20 | 324 | 261.60755 | 1 | 0 | 3 | 0 | 0 |
合计 | 371 | 371 | 324 | 0 | 304 | 0 | 0 | 0 | 0 | 0 | 20 | 324 | 261.60755 | 1 | 0 | 3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应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6)吊销许可证件,(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10 | 0 | 0 | 0 | 0 | 0 | 10 | 6 | 16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10 | 0 | 0 | 0 | 0 | 0 | 10 | 6 | 16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4.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实施数量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 | 征收面积 | ||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5.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 161 |
合计 | 161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
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6.天桥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 行为 | |||
次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
1 | 天桥区城市管理局 | 0 | 0 | 0 | 0 | 12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12 | 0 | 0 | 0 | |
说明:
1. “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2. “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3.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 一审: 韩飞燕
- 二审: 许平
- 三审: 张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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