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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天桥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济南市天桥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
11370105004201440A/2022-3952848
天桥区财政局
2022-09-22

天桥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济南市天桥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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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人:天桥区财政局局长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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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王俊;现任职务: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职责:主持区财政局全面工作。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按照《条例》的最新规定,根据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要求,区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济南市天桥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审议稿,下称《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保障我区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着力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我区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三、文件出台的依据

按照2021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2006年7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四、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在新增资产方面,为了节约政府资金,确保政府“过紧日子”,规定各区级单位新增资产要结合资产的存量、遵守配置标准,并结合自身的财政能力;新增资产要优先采用调剂的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鼓励国有资产共用共享。

各区级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要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等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在加强基础管理方面,按规定区级单位应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区级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应当开展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天桥区财政局

联 系 人:董  梅

咨询电话:0531-816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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