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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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含营利性幼儿园)收、退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 号)等文 件规定,现就我市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退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 15 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五、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 3 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六、幼儿园其他收、退费政策规定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9〕90号)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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