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本市推广投资人+EPC投融资建设管理模式”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涉及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投促局,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投资人+EPC模式主要适用地方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未来年度通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用户付费(使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经营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和合理收益,前提需要社会资本阶段性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可以选择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支持平台公司,权益类包括直接认购平台股权、与平台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组建基金认购项目公司股权、社会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或平台发起的产业基金份额等,债务类包括自行或引入担保机构为平台融资提供担保、为平台提供融资租赁或保理等融资路径、引入非标定金融产品为平台融资等。
平台公司取得政府法定授权或者自行以市场化主体开展企业立项,拥有一定区域范围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权限,平台公司通过“两招并一招”模式,通过“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人,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平台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或提供融资服务,由项目公司负责该区域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施工部分由具备施工能力的社会投资人自行实施。社会资本与平台公司约定退出机制、节点和退出方式。
“投资人+EPC”(Investor-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投融资建设管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是股权的进入和退出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关注国有企业的财经管理红线,避免发生违规担保、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二是投资人+EPC的两标并一标的合规性论证。两标并一标在以往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其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第(三)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参照PPP和特许经营的招标逻辑,很多投资人+EPC类、股权合作类项目也都采取了“两标并一标”的招标方式。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能够“两标并一标”的项目范畴首先得是特许经营类项目或者纳入财政部和发改委双库的PPP项目,二者具备其一或兼具都可以,如果不属于上述范畴,在招标文件和实施方案里套用上述政策依据,则不合理。
如果项目的投资人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招标,即投资人的招标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各自是独立的,各有各的招标要求和竞价要素,只不过投资人招标和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是一个法人即地方国有企业,招标人将两项招标活动纳入一次招标流程,统一招标,统筹实施,也并未违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是否可行,需进一步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沟通、论证。
区投资促进局全力支持“投资人+EPC”投融资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同时将持续聚焦央国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招引更多有实力的合作伙伴,为天桥区跨越崛起贡献力量。
天桥区投资促进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