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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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客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条—第12条规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被救助保护权、赔偿请求权、特殊群体便利优惠权。尤其注意的是,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二、旅游者投诉应具备的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旅游投诉时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游客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时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超过60天,在60天内旅行社和游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终止调解,游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 王建宝
- 二审: 孙越
- 三审: 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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