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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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是天桥区政府主管卫生健康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区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负责医疗康养、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八)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区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或领域内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群众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天桥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下属执法单位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的主要职能为:
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80项;
(二)行政强制11项;
(三)行政检查66项;
(四)行政裁决1项;
(五)行政确认3项。
(以天桥区权责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1.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应诉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案源登记数量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吊销许可证件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数量 | 罚没金额 (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的数量 | ||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 225 | 225 | 222 | 91 | 93 | 8 | 0 | 0 | 0 | 0 | 30 | 222 | 61.597024 | 3 | 1 | 1 | 0 | 2 |
合计 | 225 | 225 | 222 | 91 | 93 | 8 | 0 | 0 | 0 | 0 | 30 | 222 | 61.597024 | 3 | 1 | 1 | 0 | 2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应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6)吊销许可证件,(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1 | 2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1 | 2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3.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 1752 |
合计 | 1752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
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4.天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 行为 | |||
次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
1 |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说明:
1. “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2. “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3.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 一审: 马凯乐
- 二审: 方占和
- 三审: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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