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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第二精神卫生中心(济南市天桥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医疗工作管理规定
济南市第二精神卫生中心(济南市天桥第二人民医院)
2024-07-08

济南市第二精神卫生中心(济南市天桥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医疗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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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门诊医疗质量,确保门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门诊患者是指来我中心门诊就医并办理了挂号手续的患者。门诊病历由患者或家属自行保管。

二、门诊医师包括普通门诊医师、医保门诊医师、专家门诊医师、心理门诊医师、心理咨询与治疗门诊医师和精神/智力评残门诊医师。门诊医师应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或心理治疗师担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我中心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检查、规范用药、规范治疗。

三、门诊医师(心理治疗师除外)在接诊患者时,应做到详细询问病史,认真完成精神检查和体格检查,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对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后,按照ICD-10诊断标准做出诊断,诊断名称书写规范。

四、门诊医师应当提出适当的医学建议,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转诊等,并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存在的风险以及注意事项等向患方详细告知,必要时在门诊病历上进行书面告知,由患方签字知情同意。

若患者或陪诊人员拒绝接受医师提出的医学建议,应要求患方在门诊病历上签字,对拒不签字者应当在门诊病历中说明。

五、对于伴发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师要认真评估患者躯体疾病的严重程度,若病情危重需要转诊治疗者,应告知患方转诊处置意见及建议转诊原因,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

六、门诊医师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排班要求出诊,不得擅自换班或停诊,特殊情况要求换班或停诊,原则上需提前7天填写停替诊申请单,报医务科和门诊部同意备案。替诊医生原则上为本专科相同或更高职称的医生代替出诊。


  • 一审: 陆超
  • 二审: 郭亮
  • 三审: 胥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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