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2021年版)
索引号
11370105MB2865673M/2021-4357955
发文单位
天桥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12-20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2021年版)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资助参保。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按照《关于做好济南市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济税发〔2020〕63号)执行。

(二)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负担),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自民政部门身份认定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间隔时间不短于12个月,相关医疗费用不重复救助。

(三)门诊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元。

(四)再救助。落实开展再救助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68号文件做好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13号)执行。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再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3万元的部分,依申请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救助20%,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部分救助25%,7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30%。年度救助限额为7万元。

具有多重救助对象身份的人员,就高确定救助标准,不进行累加。

 

 

 


  • 一审:
  • 二审:
  • 三审: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天桥区医疗保障局

299

信息发布总数

91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