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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天桥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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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发展改革局
2022-08-02

​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天桥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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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黄光秀

随着我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近年来,部分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安全管控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长期积累矛盾集中暴露的典型事件,充分反映了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33号)等印发的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桥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们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精神,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市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我区城乡区域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街道、社区为单元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清单;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消除重大隐患;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覆盖全区行政区域内全部自建房,着重排查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整治“四无(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街道、各职能部门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全区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4年6月底前)。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整治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据安全鉴定结论,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结合实际逐一制定自建房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按时全部整治完毕。

各街道、职能部门在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制定困难群众自建房解危整治有关奖补政策。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底前)。

1.加强审批监管。强化对新建自建房的审批管理,同步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自建房转用于经营的审批,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对拟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改造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强化基层建设。进一步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上报自建房安全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坚决遏制新产生违法违规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完善数据库建设。依托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加快建设我区自建房安全管理数据库,充分利用本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成果,为我区自建房建立“房屋户口”,利用科学的信息化数据管理手段,实现自建房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实施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自建房安全监测、灾害预警、应急救援水平,标本兼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周娜

咨询电话:0531-85065902

  • 一审: 周娜
  • 二审: 任军
  • 三审: 蒲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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