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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泰市兴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索引号
11370105004201301K/2026-6753428
发文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发布日期
2026-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泰市兴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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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济环(天桥)罚〔2026〕1号

 

单位名称:新泰市兴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星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36K65K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西张庄镇泉头村金泉大街9号

根据投诉举报,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正在施工的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北院区西侧施工工地(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北院区更新扩容项目)进行建筑施工噪声监测。2026年7月8日,我局收到济环(04)监(声)字2026年第005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工地北界外1米噪声实测值74dB(A),  西北界外1米噪声实测值75dB(A), 不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表1中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昼间70dB(A)排放限值的要求。

2026年7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人陈飞送达了超标检测报告,2026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人陈飞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固定违法事实,并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12345承办单照片,证明案件来源于信访举报;2.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并对你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3.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及噪声监测情况;4.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飞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这一事实的确认;5.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等情况;6.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单位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7.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建筑施工噪声监测;8.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移交单和济环(04)监(声)字2026年第005号《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噪声不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表1中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昼间70dB(A)排放限值的要求;9.2026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 GB 12523-2025) 1份,证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昼间排放限值为70dB(A);10.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北院区更新扩容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为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北院区更新扩容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出租和使用单位;11.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12.2026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1份,证明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噪声监督性监测(复测)情况;13.2026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情况和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督性监测(复测)情况;14.2026年8月7日,我局提供的采样登记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督性监测(复测);15.2026年8月13日,我局提供的济环(04)监(声)字2026年第007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厂界噪声复测合格;16.2026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天桥区及济南新旧功能转换起步区声功能区划图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地点属于声环境功能2类功能区;17.2026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18.2026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等;1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效之前,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相同,不符合“新的规定处罚较轻”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 原则,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济环(天桥)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七)噪声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超标情况(★):最高实测值75分贝,超过排放限值5分贝,裁量等级为4;建设地点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超标时段:6:00-22:00,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该裁量因子不考虑;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该单位属于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18437)。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 一审: 孟欣欣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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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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