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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东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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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2025-05-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东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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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TQ Q-3001

 

当事人名称:济南东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延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J7J532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小张庄1号车间

2025312日,我局收到济南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推送的问题线索,显示你单位在20248月—9月份对车牌号为鲁A7680E650辆机动车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其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疑似使用“网红码”对上线检测的车辆进行OBD检测作弊。针对此情况,我局于20253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325日,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用于检测汽车OBD的手机设备安装有OBD检测作弊软件“V163APP”,且处于蓝牙连接状态。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分别于2025325日、326日、327日、331日对你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你单位于20248月—9月期间,违法使用OBD检测作弊软件及配套的故障消除仪,为98辆国Ⅵ机动车出具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J6.4.6.规定:“OBD系统应为每个诊断或动力传动系统排放控制单元使用单独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并且用唯一的模块地址回应通用扫描工具”。20254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召回上述98辆车中的部分车辆进行了复检,有4辆车辆OBD检测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53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53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单位使用的环保检测手机型号为华为,有OBD作弊软件“工具V163APP”,作弊软件的显示界面及华东督察局询问你单位OBD诊断仪配套的手机HONOR20i中工具V163APP对应的蓝牙连接设备;3.我局执法人员2025325日、326日、327日、331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杜冠群、朱玉发、李荣华、刘子龙、刘振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使用OBD检测作弊软件及配套的故障消除仪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确认;4.你单位20253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5.你单位2025325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6.你单位202532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我局的调查;7.你单位2025325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8.你单位2025331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检测资质;9.你单位2025331日提供的3份《校准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检验设备在有效期内;10.你单位202547日提供的“网红码车辆”车辆信息表格,证明具体的车辆信息;11.你单位2025411日提供的鲁A3S38T、鲁A6R88Q《在用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A1H1Y9、鲁SZ2633《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前期涉及“网红码”车辆召回后进行复检,4辆车OBD检测均为不合格;12.你单位202542日及418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通过使用OBD检测作弊软件及配套的故障消除仪进行车辆检测的情况及违法所得的情况;13.我局执法人员2025325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2023312日至2025312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4.你单位2025331日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以及我局执法人员2025325日提供的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为小微型企业;15.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TQ Q-3001)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车辆召回复检后,有4辆车OBD检测为不合格,出具虚假报告涉及车辆4辆,裁量等级为1;资质情况,你公司排放检验设备均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进行改正,裁量因子为-2补救措施,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此项因子不予考虑;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因子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7


  • 一审: 邓祥福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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