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复大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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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TQ F-1001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复大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发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32W68A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8号-1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除涉辐射装置停运外,其他业务均正常运营。经查阅档案材料,发现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1716])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调阅射线装置台账发现你单位曾于2025年5月28日使用过CT机、DSA装置,截止到2025年5月30日,你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针对此情况,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你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5月27日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在2025年5月28日给病人做了CT检查及DSA下的手术治疗。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6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9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过期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拍照留证,对你单位射线装置CT机、DSA装置的放置地点进行核实;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项继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确认;4.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5.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及身份信息;6.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我局的调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7.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续手续;8.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5日提供的2020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页面复印件、2023年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及登记的放射源、射线装置等信息;9.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CT、DSA台账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曾使用CT、DSA射线装置对病人进行诊疗;10.你单位2025年6月13日提供的收入统计说明1份及系统收款信息截图3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使用CT、DSA射线装置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7264.5元;11.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属于专科医院;1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部分页面1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以及你单位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人数1份,证明专科医院8415属于卫生和社会工作门类Q,社会工作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1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4.我局2025年6月3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你单位2025年6月5日提供的整改报告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8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已取得延续的辐射安全许可证;15.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TQ F-1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九)辐射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你单位2025年5月28日使用CT、DSA累计违法所得17264.5元,裁量等级为3;涉及放射类型:你单位伽马刀治疗室安装有30枚核素Co-60,整体按I类放射源管理,但该设施因手续问题从未启用过,DSA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CT机、BTR-X640X射线摄影系统(DR)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综上,裁量等级为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CT室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裁量等级为3;工作场所防护情况:防护措施齐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5月27日到期,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不需采取补救措施,此项因子不予考虑;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你单位员工160人,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伍角整(¥17264.5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肆拾陆元整(¥20546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 一审: 张孟园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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