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佰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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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TQ Q-1001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佰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84033589Q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黄岗工业园三区
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维修间内放有R507A、R22和R32制冷剂罐,经询问得知你单位主要在进行制冷设备和系统维修工作中使用上述制冷剂。依据《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R507A(HFC-125和HFC-143a)、R22(HCFC-22)和R32(HFC-32)制冷剂均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经查阅消耗臭氧层信息管理系统,发现你单位未在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并备案。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发现你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2.2025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现场照片证据共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亮明执法证件,并对你单位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上未备案情况进行截图留证;3.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单位购买并使用上述制冷剂从事维修工作;4.2025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人张国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这一事实的供述;5.2025年11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资格、身份信息情况;6.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认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7.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维修中使用R507A(HFC-125和HFC-143a)、R22(HCFC-22)和R32(HFC-32)制冷剂均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8.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1990)1份,证明你单位维修中所使用R22(HCFC-22)制冷剂属于过渡性物质;9.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日用电器修理8132 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10.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1.2025年11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人数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12.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3.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1月1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4.2025年11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15.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察记录单1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16.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信息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TQ Q-1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十)其他类第11项,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根据《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规定,你单位维修所使用的制冷剂属于过渡性使用类物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无维修台账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故该裁量因子不予考虑。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不需采取补救措施,该裁量因子不考虑;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你单位员工5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零叁元整(¥5703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 一审: 张孟园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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