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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1370105004201301K/2026-6711303
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2026-03-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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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TQ Q-1003

 

单位名称: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00030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77

2025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外的过道上存放有5桶固化剂,你单位提供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记录表中仅有水性漆,未记录有固化剂使用量、回收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信息,台账记录不规范;2024年之前的台账未按规定期限保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126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账记录不规范,2024年之前的台账未按规定期限保存;2.2025126日、12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单位喷漆房外的过道上存放有5桶固化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记录表中仅有水性漆;3.2025129日,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徐国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固化剂,但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账上未按规定记录,2024年以前的台账未保存;4.20251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情况;5.20251212日,你单位提供的水性漆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是水性漆其符合标准要求;6.2026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环评复印件部分材料及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下载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齐全,你单位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你单位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7.我局执法人员202618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你单位为小微企业截图1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1份,你单位202619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用工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8.2026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9.我局执法人员20251226日做出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你单位20251231日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614日制作的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已规范记录台账;10.20261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规定。

我局于20262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TQ Q-1003)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你单位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规范建立、保存台账,裁量等级选1;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1;台账保存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裁量等级为3;改正态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造成环境影响,不考虑该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单位性质或者企业规模: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壹拾捌元整(¥24218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34


  • 一审: 孟欣欣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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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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