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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
11370105004201301K/2026-6711317
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2026-03-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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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TQ Q-1002

 

单位名称: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00030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77

2025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现场对你单位底漆排气筒DA003排放的VOCs废气、面漆排放排气筒DA004排放的VOCs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2025128日,我局收到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2份废气检测报告,济环(01)监(气)字2025年第01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气筒DA0032#底漆烟囱)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60.2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表2VOCs50mg/m³的排放限值要求;济环(07)监(气)字2025年第05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气筒DA004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检测结果为50.3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中VOCs50mg/m³的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126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现场对你单位底漆排气筒DA003排放的VOCs废气、面漆排放排气筒DA004排放的VOCs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2.202512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对你单位底漆排气筒DA003排放的VOCs废气、面漆排放排气筒DA004排放的VOCs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3.2025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采样取证登记单,证明现场对你单位底漆排气筒DA003排放的VOCs废气、面漆排放排气筒DA004排放的VOCs废气进行了采样取证;4.2025129日,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徐国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调查询问过程;5.20251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情况;6.20251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报告编号为济环(01)监(气)字2025年第014号、济环(07)监(气)字2025年第055号,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7.20251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部分内容打印件,证明你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为VOCs50mg/m³;8.202512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将上述2份检测报告送达你单位;9.20251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环评部分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及你单位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7.我局执法人员202619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你单位为小微企业截图1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1份,你单位202619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用工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8.2026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9.我局执法人员20251210日做出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615日制作的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你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10.20261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62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TQ Q-1002)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你单位废气排气筒DA0032#底漆烟囱)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60.2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表2VOCs50mg/m³的排放限值0.204倍,废气排气筒DA004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检测结果为50.3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中VOCs50mg/m³的排放限值0.006倍,均超标不足0.5倍,裁量等级选1;小时烟气流量:该企业未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无法取证环境影响是否扩大或持续恶化,不考虑该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单位性质或者企业规模: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34

 


  • 一审: 孟欣欣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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