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TQ G-2001号
单位名称:济南考格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00030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77号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实际存有废机油和废切削液,执法人员利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磅秤称量,废机油总重约93公斤,废切削液总重约97公斤。经核对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中并未记载上述废机油和废切削液的暂存信息,与现场贮存情况不符。综上,你单位未能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有97千克废切削液和93千克废机油两种危险废物,且这两种危险废物未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记录;2.2025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存放有93千克废机油、97千克废切削液;3.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徐国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设备维保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有93千克废机油和97千克废切削液,且工作人员未及时将这些危险废物称重登记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4.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情况;5.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1份,证明你单位机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6.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的危险废物93千克废机油和97千克废切削液未记录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7.2025年12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设备维修记录,证明你单位12月2日至5日设备维修过程产生废机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8.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部分复印件,证明废机油和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7-08和900-006-09;9.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你单位为小微企业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10.2026年1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为186人;11.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12.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6日做出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限期7日内改正;14.2026年1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台账,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已规范记录台账;15.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察记录单1份,证明你单位问题已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成;16.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142187元)。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TQ G-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裁量基准,我单位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依法免予处罚。经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我单位近两年内无任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本案中,虽然我单位在台账记录形式上存在疏漏,但涉案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废切削液)均规范贮存于合规的危废间内,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未发生任何流失、泄漏、扩散或环境污染后果。客观上未对环境造成任何实质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单位恳请贵局适用该条款,对我单位免予处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涉案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废切削液均规范贮存于合规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未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污染环境等后果,且及时进行了整改,你单位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情形,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 一审: 孟欣欣
- 二审: 许阳
- 三审: 吴华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