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桥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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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桥区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济天政发〔2026〕6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天桥区实际,决定进一步调整天桥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以上规定,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大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公安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大桥街道办事处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五、本通告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