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申报2025年天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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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范围及标准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级相关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申报区级示范社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一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4.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且两年内没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近三年至少要有一个年度实行盈余分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监事会履职到位,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核查。监督结果应在固定公开栏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没有出现财务亏损。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特色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申报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九)申报联合社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联合社省级示范社必须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联合社成员三个以上,联合社社员20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一审: 李迅航
- 二审: 王宝华
- 三审: 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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