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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天桥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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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济南市天桥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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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区级责任单位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

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十九条

配合

能源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2023年3月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省、市、县级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1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建市规〔2019〕1号发布)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主席令第2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住建部令第33号发布)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建部令第18号发布,2021年3月修正)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住建部令第124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三条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第七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区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4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发起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县级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5

学校检查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省、市、县级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及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市、县级

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生服: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市、县级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4.《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 号)
5.《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省、市、县级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24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6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后的项目实施情况。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冶金企业和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

人员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起重机使用情况;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防积水情况;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7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山东省内食盐定点企业和来鲁经营食盐业务的外省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制盐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级食盐专营监管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省、市、县级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8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9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对本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在工信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备案注册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依法依规对本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国务院令、中央军委令第761号)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0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民族宗教部门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资质情况;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管理情况。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1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级

1.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2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2.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3.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对从业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建立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是否严格落实领用枪支审批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取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枪弹分离、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等制度。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

配合

体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省、市、县级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枪支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的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11日通过)第五条

13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14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情况

市、县级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3.《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四条
2.《中医药法》第五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9.《护士条例》第五条
1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条
1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6.《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17.《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市、县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检查

市、县级

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15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

市、县级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市、县级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用地现场检查

市、县级

针对民政部门提供单位名单落图比对,检查非法扩建、少批多占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保护检查

市、县级

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占用生态敏感区的经营性公墓名单,检查是否有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经营性公墓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综合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65号)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级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16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发起

财政部门

区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17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在山东省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发起

财政部门

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18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发起

财政部门

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县级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19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配合

海事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分支海事局

船员服务机构服务开展船员业务相关台账、合同协议、服务制度等。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4号令,2023年7月20日第七次修订)

20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省、市、县级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1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省、市、县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的检查

省、市、县级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二条、第八条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22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临时消防水源情况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23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改)第七条
6.《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24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检查

省、市、县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5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6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7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区水务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28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在检查的单位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29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30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31

城市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城市管理局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及合同约定人员、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等合同履行情况;苗木栽植、土建施工、景观效果、养护管理等施工质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施工人员(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人员设备管理、专业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2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区水务局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

1.《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33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区水务局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防汛安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4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区水务局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用水单位是否开展水平衡测试。

1.《节约用水条例》(国令第776号)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区水务局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是否符合计划用水管理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第七十一条
2.《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35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区水务局或区城市管理局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县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2.《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6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区水务局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7

工程质量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是否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是否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是否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是否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是否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是否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是否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38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农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登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省、市、县级

登记肥料产品标签、登记证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配合

统计部门

区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省、市、县级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种子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兽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兽药经营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兽药广告检查。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遵守饲料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9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0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的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省、市、县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海关部门

泉城海关、莱芜海关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配合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1.《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省、市、县级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省、市、县级

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是否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41

种子市场监管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省、市、县级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饲草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草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要求等。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2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执业兽医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3

汽车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商务部门

区商务局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市、县级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商务部门

区商务局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市、县级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二手车市场监管

市、县级

检查二手车市场登记服务站是否按规定办理车管业务。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依职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

市、县级

依职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商务部门

区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省、市、县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市、县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三项制度相关情况)

已备案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商务部门

区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45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商务部门

区投资促进局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市、县级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2024年版)》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6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商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区商务局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级

1.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准入要件完备情况。2.企业油品购进台账情况。3.企业加油设施罩棚标注企业名称合规情况;如开展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字样标识合规情况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市、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检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制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市、县级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47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4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网信部门

区委宣传部(网信)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是否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49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监管。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县级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50

旅行社行业监管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旅游包车监督抽查;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市、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1.《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游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1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的检查

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抽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级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市、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1.《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游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53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54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博物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级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1.《博物馆条例》第七条
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55

艺术考级机构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考级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市、县级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情况;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是否依法组织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56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

市、县级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情况。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57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市、县级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情况;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58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市、县级

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3.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59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市、县级

1.作业场所。
2.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3.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60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单采血浆站的检查

单采血浆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血液安全的检查

市、县级

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献血法》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6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区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4.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5.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6.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7.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8.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市、县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配合

地震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年产20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是否依法取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4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附件

62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冶金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有色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5.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冶金、有色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冶金企业和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区应急管理局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起重机使用情况;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防积水情况;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配合

地震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是否依法取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4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附件

6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外包工程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气象部门

市气象局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市气象局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防雷安全管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现状及检测维护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配合

地震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是否依法取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4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附件

64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一、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省、市、县级

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执行情况。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65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省、市、县级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气象部门

市气象局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市气象局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防雷安全管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现状及检测维护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67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68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现场核查,或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69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2.即时信息检查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70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1.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查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对未经检验、替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检结果的违法行为;是否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有违规检测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71

网络交易平台检查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市、县级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网信部门

区委宣传部(网信)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

市、县级

对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信息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7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

73

高速公路收费站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量称重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行政处罚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市级

是否存在放行违法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情况。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一条

74

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省、市、县级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5.《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

地理标志名称使用是否合法规范;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是否合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省、市、县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4.《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5.《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75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市、县级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1.《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县级

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7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广电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77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的检查

1.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行政检查
2.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滑雪项目行政检查
3.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攀岩项目行政检查
4.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体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安全说明、警示情况;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其他内容。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78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统计部门

区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79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统计部门

区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省、市、县级

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80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医保行政部门

区医保局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市、县级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四条
2.《中医药法》第五条
3.《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5.《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护士条例》第五条
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2.《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条
1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0.《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

81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国防动员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配合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工作情况。

1.《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6号)

82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3.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情况的检查
5.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违规问题的检查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3.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情况的检查
5.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违规问题的检查

省、市、县级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合规情况;在保业务是否符合监管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有关要求;关联担保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行为,是否以优于第三方条件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后,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其他变更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违规问题。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83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3.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情况的检查。
4.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情况的检查。
5.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检查。
6.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截至去年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3.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情况的检查
4.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情况的检查
5.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检查
6.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各治理主体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对外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和审慎经营要求,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是否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等资料。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等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84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1.对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典当行公司出资融资情况的检查
3.对典当行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取得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1.对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典当行公司出资融资情况的检查
3.对典当行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息费收取。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五十四条等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

对典当行的治安检查

省级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

85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发起

能源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配合

发展改革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

86

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检查

1.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3.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发起

能源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检查

省、市、县级

煤矿生产任务下达情况、组织生产情况、矿井三量以及回采率管理情况;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1.《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87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对长输油气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监督检查

管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能源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省、市、县级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省、市、县级

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活动和重点部位的安保工作落实情况;安防标准达标工作推进情况;管道周边治安防控情况,重点是管道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院落、厂房和种植大棚等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油区治安重点地区整治,以及打击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情况。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88

安全生产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煤矿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发起

能源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省、市、县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现场安全情况,包括领导带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省、市级

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89

粮食购销检查

1.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2.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粮食和储备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粮食储存企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90

粮食库存检查

1.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2.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粮食和储备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91

印刷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印刷企业检查

印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新闻出版部门

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市、县级

对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24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24年12月修订)第四条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92

出版物发行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发行企业检查

发行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新闻出版部门

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对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24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93

影院经营情况抽查

影院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管理情况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影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电影部门

区委宣传部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市、县级

1.影院放映许可、年审、变更等情况。注册登记住所与放映场所是否一致。
2.影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许可审查情况。
3.影院是否存在改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等情形,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
4.影院是否为自建房,自建房情形的是否经安全鉴定并合格。
5.影院是否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6.放映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将数字放映服务器在注册地点以外区域放映。
7.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是否为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偷漏票房行为。
8.影院是否存在盗录、盗放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9.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10.影院巡查人员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是否落实场间巡查,杜绝侵权盗录。
11.是否存在影院周边涉及敏感群体,存在潜在意识形态风险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等。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94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区公安分局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消防法》

配合

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市、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配合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5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市、县级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配合

教育部门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96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一审: 李建
  • 二审: 谢勇
  • 三审: 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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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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