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槟榔制品经营要求
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精神和省局有关要求,规范槟榔制品经营活动,主要要求如下:
一、2022年2月1日起,不再对槟榔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二、销售槟榔制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6.1“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进行销售。不得通过明示、暗示方式将槟榔作为食品销售。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