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案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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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科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案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根据我们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能够主动改正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三、“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二)裁量标准 1.【较轻】“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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