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特选惠百货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案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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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特选惠百货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案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补救,在我局立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也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执法(14项),第三条、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较轻】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减轻处罚要求,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000.00(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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