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桥区积极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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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九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授权、区投资促进局印发的《天桥区招商引资政策》(济天投促发〔2022〕1号)规定,《天桥区积极利用外资奖励办法》(济天政发〔2021〕5号)自《天桥区招商引资政策》印发之日(2022年3月30日)起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为推动外商在天桥区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利用外资工作实际,参照《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制定了《天桥区积极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桥区积极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为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对奖励事项合理补充,结合天桥区利用外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天桥区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奖励内容
(一)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不到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不到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流程与施行
本办法规定奖励的认定标准、申报材料、申报流程、资金兑现、监督检查等事项参照《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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