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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11370105MB279780XD/2020-4119477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济天政办字〔2020〕3号
天桥区政府办公室
2020-02-11
2020-02-11
有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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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济天政办字〔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天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生态环境部以及省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为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天桥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中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分依据及基本要求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二)基本要求

1.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鹊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黄河大王庙取水口以下的沉砂池和库区大坝截渗沟外边界以内区域;

2.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井、泵房100米范围内。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黄河以南所有区域(城市建成区);

2.黄河以北建成区外延200米;产业集聚区范围内;

3.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在地及建成区人口在3000人的社区村外延200米范围内;

4.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20、308、309、104国道、高速公路出入口及铁路沿线200米范围内;

5.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生猪稳定保供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治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强化配合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禁养区优化调整工作措施落细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帮扶,积极拓宽畜禽养殖业融资渠道,优先给予扶持。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天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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