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桥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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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打一场人民战争,实现群防群治。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金办〔2017〕9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及奖励主体。第二章主要对奖励条件及标准进行说明,包括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实施遵循的原则、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第三章主要阐明举报及奖励的程序。第四章阐明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实施奖励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由奖励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第五章阐明监督及管理方面信息。第六章为附则部分。提供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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