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关于制定《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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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汇报议题解读
十九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关于制定《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汇报”议题的解读如下:
一、议题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十四五”规划和我区保证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该文件的目的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合理高效利用中央及省级资金,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23〕34号)文件要求,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规则
(一)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的财政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
1、围绕发展目标。根据全市“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充分发挥资金效用,推动目标任务落地,筹建一批具有示范性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确保规范有序。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年度预拨、专户监管、授权使用、动态调节”的方式,对资金采取全流程动态监管。
3、坚持安全合规。切实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落实各项资金使用要求,禁止对负面清单涉及的项目主体、房源相关内容进行补助
四、资金支持范围及支持项目条件
1、支持范围。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以及与建设筹集有关的房源购买或装修改造等工程性支出(不包括空气质量检测等非工程性支出)。资金补助具体项目类型包括利用存量用地、新增用地新建类项目,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类项目,以及利用现有存量住房转化类项目。
2、支持条件。符合支持范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纳入我市年度筹建计划管理并按要求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符合对应条件的项目可分别补助中央、省级建设筹集资金,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补助同一级别建设筹集资金,单个项目累计建设筹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五、资金补助标准
1、资金按套(间)计算发放。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房源筹集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可按照前期就高、后期适当调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新建类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2万元/套;新建类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2万元/套;新建类国有居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元/套;新建类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元/套;改建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元/套。
2、补助标准由本区根据项目筹建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同一类型的项目在同一环节的补助标准基本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上级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金使用流程
1、规范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严格项目审核。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及项目的资格条件、筹建情况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及时拨付使用。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资金补助审核结果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按节点使用、全流程监管”。
4、资金使用动态监督。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绩效考评机制,对使用资金管理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示资金使用结果。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按照《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贯彻执行,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任务。
八、需要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审议通过《天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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