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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的汇报》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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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
2024-12-13

《关于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的汇报》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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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关于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的汇报”议题的解读如下:

一、议题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共享,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起草目的、起草依据及起草过程

统计法是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于1983年,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这次是时隔十五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是新时期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新修改《统计法》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明确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使命任务。通过集中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对于进一步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效能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

(四)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六)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四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区统计局将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和各级统计人员的学习教育,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全面掌握并执行新修改《统计法》各项规定,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紧密结合统计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融入改革全过程各环节,积极推动统计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五、需要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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