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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问答:国有资产应当如何处置?
11370105MB279780XD/2023-6475848
区政府办公室
2023-01-13

政策问答:国有资产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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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国有资产应当如何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资产有偿转让(含出售、置换、托管、抵押、抵偿债务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规范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第三方评估作用,委托符合规定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建立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报批机制。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行为,应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区政府、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四)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等实物资产,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后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实物资产出租合同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年租金原则上应当按照年度CPI指数的变动而适当调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原因延长租期的,单次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10年的,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处置、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七)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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