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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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天政办字〔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81601216)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天桥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天桥区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完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天桥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
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指挥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工作组的构成按照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进行增减和调整。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武部、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信访局、区大数据中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交警大队、区黄河河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济南供电公司天桥客户服务中心、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新材料产业园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
(2)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
(3)接到省应急厅、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临震预警、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做好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在上级部门已发布短期预警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等紧急情况时,提请区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4)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公告相应的响应级别;
(5)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6)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组织和指挥救援队伍对开展地震救援工作;
(7)视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支援;
(8)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
(9)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
(10)核实并上报灾情,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11)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2)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2)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和做出启动、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决定;
(3)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
(4)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
主要职责:
(1)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协调应急力量,组织和部署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3)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研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意见建议;
(5)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研判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社会治安组、设施保障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根据需要增设工作组。
2.5.1 综合协调组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对策建议;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必要时候向上级部门申请援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2 灾情研判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气象信息获取和环境监测,提供震情趋势判定、重大气象变化、污染防控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辐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塌陷等各类次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紧急防护、危险排除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指导,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3 抢险救援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灾情轻重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指挥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清理,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做好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管理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4 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医院及震区街道(产业园)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灾区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和转运救治;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实施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组织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负责外地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5 物资保障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红十字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人员的紧急疏散与安置,做好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拨付、管理、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接收和安排捐赠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调用辖区内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6 社会治安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及震区街道(产业园)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7 设施保障组
区水务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国网天桥供电中心、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和震区街道(产业园)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组织对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8 灾害评估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震区街道(产业园)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实施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9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科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对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加强对灾区记者的管理服务,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对接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境外救援队伍进入本区的手续办理工作,做好台港澳和境外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妥善安置到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300人(含)以上;或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含)以上;或地震烈度在Ⅸ烈度及以上。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M≥7.0级的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紧急安置5千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Ⅶ~Ⅷ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6.0≤M<7.0级的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紧急安置5千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Ⅵ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5.0≤M<6.0的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下;或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或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4.0≤M<5.0的地震。
3.2 其它地震事件
其它地震事件主要指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3.2.1 有感地震事件
辖区内发生M<4.0级的地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
3.2.2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时,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3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当邻近区县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4.2.2 Ⅱ级响应
4.2.2.1 应急准备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如实际灾情超过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政府支持;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4.2.2.2 前期处置措施
(1)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社会治安组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3)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灾情研判组对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作出进一步判断;
(5)抢险救援组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做出初步判断,开展救援行动并组织受灾群众实施自救互救;
(6)医疗救护组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开展震区防疫工作;
(7)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8)物资保障组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4.2.2.3 紧急救援措施
(1)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组迅速派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抢救伤员,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疫病暴发流行,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3)设施保障组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通信、电力等设施,保证救援通道畅通。公安部门迅速组织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加强后勤支援,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调运帐篷、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社会治安组加强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6)抢险救援组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次生火灾的发生,及时扑灭火灾。做好地震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灾情研判组根据省、市发布的震情、气象、环境监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
(8)灾害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宏观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9)物资保障组对临时安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协调处理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10)宣传报道组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11)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2.2.4 应急响应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震后应急期,并向社会公告:
(1)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震情趋势判定结果,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4)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4.3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4.3.1 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发生3.0<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震区街道(产业园)要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震区街道(产业园)应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应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厅、市应急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4.3.2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出现谣传(误传)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对谣传(误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并指导相关街道(产业园)开展调查、宣传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等工作,采取措施
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3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处置
(1)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
(2)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未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灾区。
5 应急保障
5.1 预案保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产业园)应组织修订本部门、本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生命线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以及金融、保密、档案、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特殊部位或者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预案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 队伍保障
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加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健全快速调动机制,推动救援人员配置、装备配备、日常训练、后勤保障标准化建设,提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依托企事业单位、共青团、红十字会、行业协会、民兵组织推动社会救援队伍专业化发展,强化与社会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救援协同机制,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组织水平和处置能力。
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组建地震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抢修准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单位组建地震应急医疗抢救队伍,配置野外医疗抢救设备,建立应急救援用药用血、医疗器械储备与调用制度。
5.3 指挥平台保障
区政府提升全区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健全完善地震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强化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测、预警,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汇总、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科学研判。
5.4 资金与物资保障
区政府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产业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 附则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6.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每3年修订一次。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