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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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推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有力推动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区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工作的部署。
二、决策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
4、《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7号)。
三、出台目的
通过对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目录清单化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责任单位,进一步强化对决策事项目录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动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四、重要举措
2016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依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3〕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结合实际,为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潜力,促进产业转型和企业提质增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水平,拟编制完成《天桥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并根据内容开展工作。
五、编制过程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7号)的规定,2023年12月6日,区政府办公室向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发了《关于报送2024年度天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通知》,前期有11个街道办事处报送了15项、12个区直部门及单位报送了12项“2024年度天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2024年1月18日,区司法局组织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对决策事项目录进行了优化,同时邀请公职律师、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决策事项目录进行了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同年1月22日,区司法局向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至2月22日。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天桥区司法局
具体联系人:欧阳祯
咨询电话: 0531-8599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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