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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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区财政局,8160106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天桥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行政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以及担保事项;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使用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在本级或本区范围内进行调剂和处置,建立资源整合共享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六)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产权纠纷的审议、调解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以及担保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对其在规定权限内的事项进行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负责在规定权限内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调剂;
(五)负责对与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对外经营资产使用效益以及担保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与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等资产的日常监督以及产权纠纷的协商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本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担保事项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有效使用,合理调剂资产存量结构,建立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七)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八)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内部专项审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天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