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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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天政办字〔2023〕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0531-81601216)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天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天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天桥区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天桥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区减灾委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桥黄河河务局、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区人武部等23个主要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任务的单位组成,分管负责同志为区减灾委成员,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区各相关单位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协调灾区电力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市场粮油应急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督促应急避护场所权属单位(学校、体育场馆)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救灾工作需要时,负责协调学校、体育场地(馆)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企业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核定全区工信行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办,指导灾区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各街镇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向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将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按政策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协助做好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监督检查各街道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区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区减灾办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北郊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办。
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会同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灾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对恢复重建提出技术意见;指导灾后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抢修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区环卫管护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核查水务设施、道路桥梁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办;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设施的损毁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化肥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办。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紧急调度。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发布A级以上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监测工作和提出食品安全建议;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上级下拨以及区配套的救灾款物;做好防震减灾、森林防火、防汛宣传教育和演练;承担区减灾办相关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
区黄河河务局:密切监测天桥段黄河工程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负责天桥段黄河抗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公安局天桥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灾区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交警大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重点部位交通疏导、管制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属各街道、社区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协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落实辖内自然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在区相关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居民房屋抢修排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负责依据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护场所,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协助寻找死亡或失踪和失散人员;对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配合区相关部门解决饮水困难,防止疫情、冷热病的传播和蔓延;指导各社区(村)落实本村居救助预案或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灾情的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和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
2.2 区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办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灾害发生街道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承担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以应急、住建、卫健、水务、交通、民政、农业农村、消防、公安等重点部门专业人员为依托,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及市减灾委专家组专家,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成立天桥区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组织领导下,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指导、支持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上级党委、政府或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市减灾委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备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及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警大队、区水务局应急调运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办、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及时完成审核、汇总,并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同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报省应急厅。
4.1.2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应急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减灾办每日9时之前向区级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减灾办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办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区级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主要领导和市减灾办。
5.1.3 响应措施。在市减灾委的指导下,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对象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办紧急组织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警、水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消防、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务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区人武部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镇、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区辖内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超过5000人,超过区级救灾物资保障能力上限,或区级救灾物资快速消耗、储备短缺等情形,区应急管理局应按工作程序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用于支援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事后及时补办申请、调拨手续。
5.1.4 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减灾办。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7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5.2.3 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对象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警、水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镇、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40户以上,200间或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区减灾委。
5.3.3 响应措施。区减灾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对象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灾情稳定(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
5.4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减灾办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办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办督促灾区街道办事处落实区救灾政策和措施,区减灾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减灾办组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开展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减灾办汇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需求报告,结合灾区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办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减灾办。区减灾委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申请受灾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单位)应与区财政局会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区承担灾后建设的部门(单位)。
6.3.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办。
区减灾办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4 由省政府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级为主、街镇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政府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区政府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省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区减灾委员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级、街道、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灾区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相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和装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6.2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用气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区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区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生态、水务、商务、卫健、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和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 宣传教育。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区减灾办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区减灾办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济南市天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