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
发布日期:2017-05-25 08:23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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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Q-3004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0496G

法定代表人: 赵宝荣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新城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5月6日,环保部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粉工序脏、乱、差,粉尘集中收集和处理能力明显不足,也未采取密闭措施,部分粉尘在未被集中收集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对此,我局于2017年5月8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济南市空气质量专项督查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转[2017] 050601 号)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Q-3004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5日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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