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2〕TQ第Q-401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山东高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05MA3M6YFF6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二区4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峰
我局于 2022 年 11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五楼车间的UV打印工序正在生产,该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其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该生产车间门未关闭,故该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在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复印件、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网页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你单位属小微企业,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济环罚告字〔2022〕TQ第Q-4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应处罚款贰万贰仟捌佰壹拾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减轻(减轻幅度50%)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壹仟肆佰零陆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日
编辑: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