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0042013959/2024-007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文章标题: | 【公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文章内容: | 【公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天政复决字〔2024〕9号
申 请 人:徐雪洪,男,汉族。
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东西丹凤街30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事作出处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 XA26565185936)2023年10月11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签收。至今(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举报是否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信件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35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步骤、方式、时限、空间等要素的集合,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内尽快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期限之内,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而为了体现国家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政策要求,在法律对履行职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为提升行政效能和实现个案正义,可以享有一定时限裁量空间,但仍应在必要合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以体现程序正当,既避免过于草率、过早地作出行政决定,也避免久拖不决、迟延作出行政决定。
如果贵机关认为举报属于不影响申请人实际权益为由从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那么此举就是公然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典型的霸政、典型的把法律法规当摆设。应该向国务院、总局反映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就不会产生一些行政复议了,职能部门的操作空间就更大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对于被申请人作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甚至作出错误的决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监督权,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也是起到监督作用。
2、本案申请人因第三人(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使得申请人金钱非正常支出,申请人在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消费者权益损害内容包括财产权益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财产权益损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固有财产受到侵害,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财产利益,人身权益损害。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亦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希望贵机关通知本人前往现场进行查阅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如不通知查阅就武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将视为你机关“长官思维、以权代法”不把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放眼里。申请人将视为你机关剥夺本人在本案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你机关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查阅就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也会拒收复议决定,视为你机关没有依法履职。(本案只针对举报部分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投诉(举报)信》、信封(单号:XA26565185936)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共11页。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通过信函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申请人称其在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花费购买了3台空调,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到手价不高于2499”,而事实上SKU中最便宜需要2699元。商家所宣传的“到手价不高于2499”不存在,实际购买价格为3399元,联系商家告知没有活动了,认为该店铺基本上都是低价引流高价让消费者结算。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
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被投诉举报人称,页面宣传的空调型号是云佳大1匹3级的价格。消费者点开链接后4款不同型号的价格都有具体价格标示,以旧换新可以抵200元现金,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信封(XA26565185936)、查询单(XA26565185936)、复印件共11页;2、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5、手机截图复印件共2页。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购买了3台空调,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到手价不高于¥2499’,而事实上SKU中最便宜需要2699元。商家所宣传的‘到手价不高于¥2499’不存在。链接销量:已拼1500+件。本人所购买的空调价格为:3399元,但是商家宣传到手价不高于¥2999,联系商家告知没有活动了,但是该店铺基本上都是低价引流高价让消费者结算。商家是明知没有活动了,依然继续以低价引流,高价结算。如被投诉方有协商意愿可以把本人联系方式给对方,如没有协商意愿,烦请贵局在45+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本人。因:协商是需要秉着双方自愿原则。”同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物价监管科询问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甄成昊,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举报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2023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同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物价监管科询问济南市冰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甄成昊,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核:张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