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始时间:2024-08-16 结束时间:2024-09-18
关于征求《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天桥区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迁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结合天桥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8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您可以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您可登录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qiao.gov.cn/),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ntqcxjswpgjg@jn.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41号天桥区住建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4.联系电话:0531-81601361。
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迁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济建发〔2024〕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1、天桥区行政区域(不含起步区直管范围部分)内实施的房屋征迁项目,适用本意见。
2、房票安置是指在住宅用房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生效后,由区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迁人,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结算凭证。
3、房票安置是现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模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房屋征迁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并与天桥区房屋征迁部门签订房屋征迁协议。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条 房票的价值
4、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补偿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配套设施迁移补偿、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可用现金方式支付。
5、集体土地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价值为应安置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原房屋抵扣后的补偿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及项目规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可用现金方式支付。
6、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发放12个月。
第三条 票面内容
7、房票实行“一票一码”,票面包括项目名称、征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所有人(被征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核发日期、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与房票票面价值相同。
第四条 房票发放
8、签订房屋征迁住宅用房协议并生效后,完成水、电、气、暖结算销户,国有土地需办理完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注销手续,集体土地需收回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交验空房。被征迁人凭房屋征迁协议、身份证明、空房验收单等材料,15日内到指挥部领取房票。
第五条 房票使用及资金保障
9、房票限定在天桥区行政区域(不含起步区直管范围部分)内使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具体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10、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但不包括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所有人一致。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房款可高于票面金额,超出房票结算金额的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11、资金保障。房票兑付资金由征迁住宅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保障,在房票发放前,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将项目测算资金的20%存入区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区财政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监管,确保规范使用。
12、房票所有人(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房票信息与拆迁协议信息一致的,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13、房票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第六条 房票的继承、挂失
14、合法继承人凭法院生效文书或公证书在兑付期内,到指挥部申请房票所有人变更,同步变更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名称或由拆迁指挥部出具相关补充协议,现房票所有人凭变更后的拆迁协议或者补充协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15、房票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所有人应及时向指挥部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指挥部核查信息后予以补办。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一切法律后果由房票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票房源的确定
16、鼓励企业报名。按照“公开报名、择优选择”的原则,由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通知并加强监管,天桥区行政区域(不含起步区直管范围部分)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报名。
17、房源资格审查。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房源,列入房源库,房源必须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并分别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抵押、查封、债务纠纷等影响依法交易的商品住房不得进入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房源真实情况,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对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报房源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入库。入库后出现抵押、查封、债务纠纷等问题的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退出房源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8、房源库确定后,指挥部应及时将楼盘名称、区位、面积户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拆迁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9、项目授权。由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作“房票安置授权项目”标识,在房源库所在项目售楼处醒目位置展示。
第八条 房票的兑付
20、房票所有人凭房票、身份证明到房源库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房票信息,并与房票所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第九条 房票的结算
21、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
22、购房补贴: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0%的补贴。逾期未使用的房票,不予补贴。
23、房票所有人在1年内不得申请兑付现金,未使用房票兑付现金按照票面金额结算。
24、房票所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价格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兑付现金,但兑付比例不超过房票票面价值的10%,购房补贴按照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房票使用金额的10%计算,可一并兑付现金;房票所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值高于票面金额但低于房票结算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兑付现金;房票所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值高于房票结算金额的,由房票所有人承担相应差价。
第十条 房票结算流程
25、房票所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合同后,开发企业按照认购合同首付20%,提出首付资金划拨申请,指挥部在7日内将房票首付金额从银行监管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所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合同后,再由开发企业提出剩余资金申请划拨,指挥部在10日内将房票使用结算金额从银行监管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6、房票结算金额大于购买商品房价格的,房票所有人持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到指挥部申请兑付余额;未使用房票的,一年后房票所有人持房票、身份证明,到指挥部申请兑付,兑付时不给予购房补贴。指挥部接到兑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余额支付到房票所有人注明的收款账户,逾期未按时兑付房票款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同时收回并作废房票。
根据具体项目拆迁补偿方案,所选房票享受过渡安置费的,不再单独计付利息;未享受过渡安置费的,所选房票票面金额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房票使用期限未申请兑付的,不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组织架构
27、组织领导。成立天桥区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天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城市更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桥财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职务调整或变动,由接任其职务者自然替补。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2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实施、监管;统筹推进房票政策制定与房票系统开发,确定房源,列入房源库;区财政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资金的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房源库内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29、本实施意见中的房票不具有抵押、质押融资担保功能。列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所有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0、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截止,本实施意见由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现将《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迁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充分利用市场化安置模式手段提高安置效能,缩短安置回迁时限,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济建发〔2024〕26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文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草稿,征求了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及律师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完善修改,形成《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区住建局相关科室及法律顾问严格进行了分析论证,通过了合法性初审。召开座谈论证会对该文件进行了风险评估,经论证该文件为低风险。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9月18日。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了房票安置的适用范围及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二)房票的价值。明确了国有土地被征收人和集体土地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价值组成及临时安置费发放的相关要求。
(三)票面内容。明确了房票票面包含的房票编号等具体信息。
(四)房票发放。明确了发放房票交验空房等标准及领取房票发放的时间要求。
(五)房票使用及资金保障。规定了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种类、房票的使用期限、房票兑付资金存放比例及专业账户等具体信息。
(六)房票的继承及挂失。规定了合法继承人继承房票和房票丢失具体要求。
(七)房票房源的确定。明确了房源的资格审查、房源库的公示等具体要求。
(八)房票的兑付。规定了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等相关要求。
(九)房票的结算。明确了房票的结算金额、房票购房补贴及未使用房票一年内不得兑付等具体要求。
(十)房票结算流程。明确了房票票面结算时间、金额,房票未使用兑付情况及利息等具体要求。
(十一)组织架构。成立天桥区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统筹推进房票安置各项工作。
(十二)部门职责。明确了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职责。
(十三)其他相关规定。规定了意见实施时限和解释权限等信息。
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8日,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天桥区人民政府网站就《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期间,收到单位或个人提出相关意见5条。
天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