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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