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105306888559B/2026-000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 文章标题: | 关于医疗机构办理校验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 文章内容: | 关于医疗机构办理校验事项的公告 | 文件编号: |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校验及备案工作管理规程(2025 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5〕36 号)等文件精神,将原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的医疗机构校验事项,整体划转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校验事项范围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具体校验范围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标准执行。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二、实施具体时间
自2026年1月21日起,区卫生健康局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2026年1月21日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校验申请,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继续办结。
三、 校验申请和受理
(一)提交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各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①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技术校验意见;②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校验期内技术开展情况。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服务的,提供被委托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签署的服务协议。
(7)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还应当提供互联网诊疗工作开展情况、互联网诊疗系统年度三级等保测评报告,与第三方合作 搭建诊疗系统或建立互联网医院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
(9)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1.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区卫生健康局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予以受理。
四、受理方式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机关: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西路1007号
(三)联系电话:0531-85933544
(四)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冬夏令时一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20日
审核:一审:陈浩;二审:方占和;三审: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