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桥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桥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天政发〔20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天桥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天桥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天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由天桥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标发展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值。
(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第五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考核;委托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七条 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的原则。
第八条 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同企业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由于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应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人、财、物等“三重一大”事项,如:重大人事任免、人员招聘、企业融资、投资入股、到期债务、资产处置等事项,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企业管理、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及经济增长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考核,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服务我区战略大局、完成专项任务为需求,在确保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考核指标包括重点工作(40分)、业务工作(40分)和规范化管理(20分)。
(一)重点工作。下设工程计划进展情况上报、开竣工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3个指标。
(二)业务工作。下设企业融资计划完成率、营业收入、上缴税费、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5个指标。
(三)规范化管理。下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才培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党建工作、社会维稳7个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区国资监管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二)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数据和企业年度管理情况,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报送的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不良资产比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所占权重各为25%。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区国资监管机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第五章 薪酬构成与奖惩
第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二十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本年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一)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时: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1.6+0.4×(考核分数-100)/(封顶分-100)]。
(二)考核分数为100分以下时: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1.6×(考核分数-60)/40。
(三)年度经营考核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绩效年薪不予发放。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100分及以下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分数-100)/(封顶分-100)。
封顶分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任期效益总体增长和任期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算制。基本年薪每年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定一次,按月发放,核定前暂按上年度标准支付,核定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绩效年薪每月按上年度绩效年薪的5%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后,按5:5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批流程:
(一)按月发放的薪酬部分,无须报备和审核;
(二)年底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有关程序报批;
(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确定后,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由企业组织兑现;
(四)企业负责人三年任期届满后,对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考核,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按5:5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
第二十五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六条 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为1,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在0.7-0.9之间,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担的责任、风险,对企业做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其下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每年要定期报告职务消费情况。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的履职情况应纳入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违反规定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国家和省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薪酬外领取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的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月从其薪酬所得中代扣代缴。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区国资监管机构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50%—100%的绩效年薪和全部任期激励收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因从严治党不力或“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党组织受到上级党组问责的,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2.平台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内控风险防范制度,还本付息出现不良信贷记录的;
3.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规经营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5.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或因自身原因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破坏和谐稳定局面,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完善权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具体解释和组织实施,并具体制定相关计分与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2.**年度区属国有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方式 | 得分 |
重点工作(40分) | 工程计划进展情况上报 (5分) | 年度计划和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均按时上报的,得5分;每迟报一次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开竣工情况(10分) | 工程项目均按时开竣工的,得10分;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或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延期,每有1个项目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工作量完成情况 (25分) | 工程项目均按时完成计划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照工程进度扣减相应分值,10分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组根据企业承接的区级重点工作数量、规模、完成情况等因素酌情打分,分值15分。 | ||
业务工作 (40分)
| 融资计划完成率 (8分) | 融资计划完成率=(实际融资额-融资成本)/计划融资额*100%。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10%加1分,最高加4分;每下降10%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营业收入 (8分) | 指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总额。完成目标值得8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10%加1分,最高加4分;每下降10%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上缴税费 (8分) | 指企业在报告期年度内因生产经营等活动而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完成目标值得8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10%加1分,最高加4分;每下降10%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资本保值增值率 (8分) | 指所有者权益的期末总额与期初总额的比值。完成目标值得8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10%加1分,最高加4分;每下降10%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利润总额 (8分) | 指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完成值与目标值持平时得8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10%加1分,最高加4分;每下降10%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规范化 管理 (20分) | 财务管理 (4分) |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执行到位、按时报送财务情况、会计档案管理到位的得4分;制度未建立、执行制度不到位的相应扣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资产管理 (3分) | 主要考核总资产增减情况,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台账建立情况,资产划拨、购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产权管理情况,公车改革情况。此项不设加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人才培养 (2分)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规范,按照德能与业绩并重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人员考核和淘汰机制。制度健全,执行到位的得3分;此项不设加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制度落实 (4分) |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和企业决策、风控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的得4分,全年有违规违纪情况的不得分。此项不设加分,考核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考察情况给予评判。 | ||
安全生产 (2分) |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体制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检查记录完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得3分。此项不设加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党建工作 (3分) | 主要考核落实各级党委工作要求、党建重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管理集体决策发挥、基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此项不设加分,考核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考察情况给予评判。 | ||
社会维稳 (2分) | 制定工作方案,无集访、群访事件发生,无相关刑事或行政案件发生得2分。出现1次集访、群访、职工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每起扣1分。此项不设加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附件2
**年度区属国有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企业名称(公章):
序号 | 重点项目 | 工作目标 | 备注 |
附件3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 | 评分方式 | 分值 |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5分) | 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完成目标值得2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5%加1分,最高加5分;每下降5%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25分) | 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增长值。计算方法为:三年主营业务员收入平均增长率=[(当年营业收入/三年前营业收入)^1/3-1]×100%,完成目标值得2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5%加1分,最高加5分;每下降5%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三年不良资产比率 (25分) | 指任期内三年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三年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完成目标值得2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比率每上升5%加1分,最高加5分;每下降5%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25分) | 指企业负责人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加权平均值*25%。其中,任职3个年度的权重分别为35%、35%、30%,任职2个年度的权重分别为60%、40%。 |